时 间: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
地 点:昆山宾馆
发 布 人:昆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费文隽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张 伟
主 持 人: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张 伟

新闻发布会集锦
主持人: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下午好!今天是世界环境日,我们在这里举办全市环保新闻通报会,会议主要有两项议程。
首先,进行第一项议程:请市政府办公室费文隽副主任通报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费文隽(昆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下午好!
今天是世界环境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的2017年主题是“人与自然,相联相生”;中国主题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旨在动员引导社会各界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自觉践行绿色生活,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下面,就全市环境质量、突出环境问题整治、行政处罚及司法联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等方面进行通报。
一、2016年度全市环境质量情况
1.水环境质量状况
2016年,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能达到水域功能要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达标率为100%。与上年度相比,水源地水质保持稳定。
全市7条主要河流的水质状况在良好~轻度污染之间,庙泾河、张家港、七浦塘、杨林塘、急水港5条河流均为良好,吴淞江、娄江河为轻度污染。与上年度相比,河流水质稳中有升,杨林塘、娄江河、吴淞江水质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全市主要湖泊中,阳澄东湖、傀儡湖所测指标(除总氮外)达到水域功能要求的Ⅲ类水标准,淀山湖所测指标(除总氮外)达到水域功能要求的Ⅴ类水标准。
按照省“十三五”水环境质量考核规定,我市国考、省考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共8个,城市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共3个。对照2016年水质目标,8个国考、省考断面水质均达标,与上年度相比,氨氮等污染物浓度有所下降,总体水质有所提升;3个城市水质考核断面均达标,总体水质较基准年(2014年)有所提升。
2.空气环境质量状况
2016年,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为78.6%,空气质量指数(AQI)平均为77,空气质量指数级别平均为二级,环境空气中首要污染物依次为PM2.5和臭氧。与上年度相比,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上升9.0个百分点。
城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分别为18、42、74、45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达到年均二级标准,二氧化氮超标0.05倍,PM10超标0.06倍,PM2.5超标0.29倍;一氧化碳达标;臭氧达标。与上年度相比,环境空气六项指标浓度均有所下降。
2016年,我市城市酸雨发生频率为14.9%,达到十二五环保规划目标(<25%),但较上年度有所升高;降水酸度按雨量加权平均值为5.78,达到十二五环保规划目标(≥5.4)。
市区降尘量平均值为8.89吨/平方公里,变化范围在8.23至9.95吨/平方公里之间,较上年度的9.13吨/平方公里有所下降。
3.声环境质量状况
2016年,昆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114个,覆盖建成区面积72平方公里范围,昼间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3.2dB(A),较上年度有所下降,评价等级为“较好”。
城市交通干线噪声监测点位为83个,覆盖城市主要交通道路66条(总长210公里),等效声级均值为64.9dB(A),较上年度有所下降,评价等级为“好”。
2016年,城市声环境功能区1类区、2类区、4类区各设3个监测点位,3类区设2个点位,监测结果为:各声环境功能区昼间等效声级均达标,夜间等效声级基本达标(4类区有1个测点未达标)。
4.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我市最近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指数为62.35,级别为“良”,生态系统总体处于较稳定状态,植被覆盖度较好,生物多样性丰富,适合人类生活。
二、2017年“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2017年2月14日,我市召开环境保护“百日行动”总结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动员会,标志着“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减少落后化工产能为突破口,以治理太湖水环境、治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治理黑臭水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环境隐患为抓手,以提升生态保护水平、提升环境经济政策调控水平、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为着力的“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正式启动。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市建立常态化明察暗访工作机制,姚书记、杜市长等8位市领导明察暗访12次,开通263信访举报热线、共转交办“263”信访举报件34个(省级15个、苏州1个、昆山18个),通过明察暗访、各工作组现场督查、牵头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曝光、内部工作快报、督办专刊、问题交办单、督办信访办理等多种有效途径,形成全市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强大合力。截至目前,市263办共交办突出环境问题交办单33份、内部工作快报6期,共涉及中央环保督办件、黑臭河道、断面水质、燃煤小锅炉淘汰、区域环境脏乱差、畜禽养殖治理、非法小作坊、存在环境隐患等49个突出问题,并在各级新闻媒体上曝光突出环境问题14件,通过曝光关停企业126家,整改企业48家。
三、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情况
切实做好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环境举报案件的查处及整改落实工作。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苏州市调查联络组共下达32批信访问题交办单,其中交办给我市的有29批105件。交办案件中重点关注案件35件,主要投诉问题为企业废气、废水排放、噪声污染、固废问题及区域环境问题等。截至目前,完成整改102件,推进中3件。共检查企业669(厂次)、限制生产7家、责令停产整改130家、直接取缔35家、查封扣押8家、移送公安7人(其中行政拘留2人,刑事拘留5人),提请政府停业2家。
全面推进114条河道整治工程。截至目前,57条黑臭河道治理完成4条、开工52条,57条断面达标整治河道开工29条。50家工业废水接管完成17家,8家中水回用企业完成5家,3家氮磷零排放设施企业完成1家。2017年,全市计划新建、改造污水管网47公里,目前共计完成7.5公里。完成中心城区90平方公里雨污水管网普查,实现管网探测2310公里、管道功能检测904公里,查出18228个混接点,41387个缺陷管段。成立吴淞江流域工业企业联合检查工作组,对21家废水日排放量为1000吨以上的直接、间接排污吴淞江的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四、行政处罚及司法联动工作情况
截至目前,今年市环保局共出动环境监察人员7167人次,检查企业2459厂次,严格执行《环保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119家企业予以了立案处罚,处罚金额1219.85万元。认真落实“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限产停产”等配套办法,实施查封扣押24件。对2家企业实施限制生产,对115家企业实施后督查,调处环境信访投诉1495件。
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联动优势,整合法院、检察、公安、环保及各区镇职能部门资源,我市组织 “集中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我市环保领域违法犯罪情况,集中打击污染环境行为,规范企业环保管理,堵塞漏洞,排除风险,消除环境执法盲点依法整治一批人民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严惩各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截至目前,市环保局今年共移送公安机关11起环境案件(其中建议行政拘留案件4起、涉及刑事犯罪案件13起),实际行政拘留1起1人、刑事拘留10起13人。
五、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情况
组织对全市500多家企业2016年度环境行为进行了信用等级评价,目前省国控35家企业初评已完成,报上级部门审核。5月26日开始,其他企业的初评告知单陆续送达企业,最终评级结果将全部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通报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发布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张伟(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一、非法造粒作坊业主被处罚款和行政拘留
2017年3月14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张浦镇新龙村北厍自然村南侧一处房屋进行检查,发现该房屋内有从事废塑料造粒的作坊。其中位于南侧的作坊,正在生产,现场没有水污染防治设施,清洗废塑料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作坊墙洞排至外环境。现场外排水水样的pH值为5.18,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05×103mg/L。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作坊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移送公安机关建议行政拘留。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决定。
【说明】此类无证无照无污染处理设施的生产小作坊,流动性很强,规模虽然不大,但对环境污染的影响不小。截至目前,我市共有15人因经营非法电镀作坊,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为进一步打击此类黑作坊,市环保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另一方面各区镇也对村集体资产租赁情况进行清理,承租人非法生产污染环境的,解除租赁合同。环保部门在此呼吁,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不要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发现此类非法作坊及时举报。
二、私设暗管排放重金属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2月,市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昆山某塑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南部有一条皮膜磷化处理线,共建有脱脂、清洗、中和、表调、皮膜等10个槽体,槽体内存在土黄色、黑色、灰色等槽液,清洗槽内废水通过南侧排水沟流入废水收集池,但未建设配套的水污染治理设施。现场开挖后发现排污暗管,废水集水池的生产废水通过该暗管直接排入南侧河道。经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水样中总锌浓度达到65.7 mg/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该公司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市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说明】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 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被认为是“严重污染环境”,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该案是我市首例因总锌严重超标涉嫌环境污染罪的案件。
三、非法处置危险固废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8月,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存在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废水、废气不规范排放等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高管将含铜的蚀刻液(危险废物)卖给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潘某、金某、李某等人,潘某等人将危险废物加价以后卖给外地的黑作坊,该作坊用原始置换方法提取了废液中的铜,并将提铜后的蚀刻液直接排放到外环境。该企业非法转移到外地的含铜废液达5000多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三吨,涉嫌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罪,市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说明】把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理的成本比较高,一些无证经营的单位去收集处理危险废物,成本可能是正规处理成本的一半,利润空间相当大。危险废物从产生到转移再到异地倾倒,环环相扣,非法买卖倾倒的背后是黑色利益链,该案中企业内部人员与无资质人员勾结买卖危险废物,为谋取个人眼前利益,不惜触犯刑法,这也说明该企业内部环保管理环节缺失。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不能仅仅停留在意识层面,更要落实到企业具体管理措施上。
四、在线数据造假被行政处罚
2017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总镍在线监控仪取样管插入一个白色塑料桶中不明液体内,未按照操作规范插入总镍取样系统,导致总镍在线监控仪无法对设施排放口水样进行分析监测。违反了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实施行政拘留。
【说明】监测数据造假是重点打击的环境违法行为,除了罚款、拘留以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大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被处罚款
2016年12月19日,我局对某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上胶工段正在生产,对应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箱内无活性炭,上胶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2017年2月20日,我局对昆山市某印制线路板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采碱性废气处理设施中喷淋液等水样各一只,经监测分析,该碱性废气处理设施中喷淋液水样pH值为10.0,该碱性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针对两家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分别作出二十万元和十万元的罚款。
【说明】不定期更换活性炭、不及时调整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液的酸碱度,是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最为常见的两种大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以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到一百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主持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环境保护涉及千家万户,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我们每一个人既是环境受害者,又是享有者,既是环境污染者,也是保护者。企业应当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负责人、管理人、操作人员的环境法律意识。社会公众需要积极参与,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共同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让我们每个人都能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参与者、贡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