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在城市建设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应的标准,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盲道,保障盲人的安全通行,既是履行法定义务,也体现了关爱残疾人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的文明程度。但根据我市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对老城区范围内的盲道类市政设施的摸底排查来看,盲道被非法占用情况严重,盲人出行依然不通畅。截止2014年底,全市尚有688处盲道存在问题,需要完善整改,主要有以下两大类问题:
一、市政道路上的盲道问题。一是井盖等设施占用盲道,由于管道建设在前,但后期路面扩造,未及时迁移管道,导致这些设施占用盲道,包括通讯井、水表井或阀门井盖、燃气井盖、雨污水井盖、立杆斜拉线等,据统计老城区共有645处。二是绿化等设施占用盲道。主要是行道树种植在前,道路盲道建设在后,涉及的护树设施或树围占用盲道目前无法处理。三是其他设施占用盲道。主要是盲道建设在前,报刊亭、公交站亭等设施建设在后,若要移装涉及工程大、费用多,且移除可能会影响设施的使用效果,目前无整改条件。四是盲道缺失中断。主要是原规划未设置盲道,如开发区创业路,还有人行道有部分区域盲道中断,如博士路、博雅路。
二、非市政道路上的盲道问题。如新城天地花园沿柏庐南路的人行道和盲道都是开发商自己建设的,目前并未移交给相关市政部门;通澄南路沿线的盲道属于开发商建设红线内,目前属于物业管理,未移交巴城市政部门。
我市盲道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妨碍了盲道的正常功能,威胁甚至危害了盲人通行的安全,影响了城市的文明形象。
为此建议:
一、源头介入,科学合理规划设置盲道。对新建道路,规划与建设管理部门应按法定的要求做好规划设计,拟定铺设路线。建设过程中要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按照图纸铺设盲道。施工结束,必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尤其在公园、广场、重点公共建筑的就近地段及主要出入口都应设置提示盲道和行进盲道。
二、对现已铺设盲道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针对前述市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排查出的688处盲道问题,道路市政建设的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部门、区镇减少侵占现象,对存在缺失的盲道进行整改,如迁移部分井盖、绿化设施,或将盲道绕道设置等。
三、加强日常盲道上障碍物的管理。对于在盲道上搭建永久或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堆放货物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或责令立即清理。对于实施地下管线和雨污水管道施工单位在盲道区域的施工,应加强监管,防止“盲道陷阱”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对占用盲道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及时监控与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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