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本、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所需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2、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3、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4、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5、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所需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发生变更的材料;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